博士離職被索賠51萬 副教授和學校沒能“好聚好散”
因為辭職一事,山西忻州師范學院副教授女博士,和學校沒能“好聚好散”。
2019年9月25日,女博士向學院遞交辭職報告,被學校領導以“不允許”駁回。其又向忻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后者于2020年3月25日裁決忻州師范學院于裁決生效后30內終止與李倩的勞動關系,并為其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手續。
但學院不服仲裁委的這一裁決,并向忻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不為被告辦理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手續,并退還讀博期間以及博士畢業后享受的經濟待遇等費用共計51萬元。”
4月17日,女博士收到法院傳票,“我能理解學院想留人的做法,可既然已經提出辭職,就應該放人,我也會退還法律規定的賠償金,合理的部分我會退。”
雙方因為離職賠償金的數額問題,爭論不休。
忻州師院在起訴狀中說:雙方于2018年9月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于2018年6月取得博士學位后回原告單位工作,為原告服務滿5年(2018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后,方可提出調動要求。如果要提前調離,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以每年5萬元的標準向甲方繳納補償費(因原告為培養被告進行了大量的投入)。按照該協議規定,被告不得在2023年6月30日前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至少應繳納各項費用共計51.0504萬元。因此,被告在未支付原告任何費用的情況下,仲裁委作出終止勞動關系的裁決,顯然是違反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在女博士看來,自己需要支付的離職賠償金額應該是84612。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離職賠償金的數額。
“即使我們已經簽訂了勞動協議,我作為勞動者也有選擇自己工作的權利,且學院提出的賠償金額是違背國家《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管理條例的,但他們拒不承認。”女博士說。
女博士稱按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管理條例的規定,她自認為需要賠償的金額應為84612元。“我于2008年碩士畢業到忻州師范學院工作,2015年向學院提出申請前往西北師范大學讀博,2018年6月博士畢業。讀博三年期間,學院為我正常發放基本工資,繳納保險和公積金,其中一年為脫產學習,學院分10個月每月發放5000元生活補貼,共計5萬元。博士畢業后,學院為我報銷了34612元的學費、住宿費及往返車費,共計84612元。”
“看到51萬的賠償金額時,我非常驚訝,至今仍在失眠。”女博士認為,自己讀博期間僅占用了學院5萬元的生活補貼和3萬余元的學費、住宿費和車旅費,卻要賠付51萬元,十分不合理。
“學院要求的賠償,在合法范圍內我都能接受,但必須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離職女博士認為,忻州師范學院制定的《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將于5月20日下午開庭審理忻州師范學院與女博士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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